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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在劳务派遣公司找工作要看这些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随着疫情的尾声,企业开始复工,求职者开始找工作,很多一部分人选择劳务派遣工作,一鸣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就提醒广大求职者,如果打算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一、企业可以接受派遣员工的岗位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可以接受派遣员工的数量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个税谁来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用工企业直接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由企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用工企业将工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的,由派遣公司履行扣缴义务。
六、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取得发票规定
企业取得发票的编码简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末级名称可以不是劳务派遣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行业惯例命名)。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取得的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全额计税的税率为6%,差额并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计税的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差额并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七、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这些问题不仅包括个人权益问题,更包括个人薪资问题,所以一定要知道这些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您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踏实。
一、企业可以接受派遣员工的岗位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可以接受派遣员工的数量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个税谁来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用工企业直接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由企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用工企业将工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的,由派遣公司履行扣缴义务。
六、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取得发票规定
企业取得发票的编码简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末级名称可以不是劳务派遣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行业惯例命名)。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取得的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全额计税的税率为6%,差额并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计税的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差额并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七、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这些问题不仅包括个人权益问题,更包括个人薪资问题,所以一定要知道这些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您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踏实。